2015.06.28~代祷者的职责与生命

代祷者的职责与生命

主日崇拜 28.06.2015/8am & 10am

引言

大家好!平安!

为什么要特别分享代祷这件事?基于三个主要的因素:

  1. 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成为别人的代祷者,同时我们也需要别人的代祷,正如保罗在他的书信中常提及他为人代祷,也需要别人为他祷告。
  2. 由代祷我们才能经历神、认识神与得胜撒旦、人事、环境等的不同层面的经历。
  3. 由彼得前书2:9告诉我们是作君尊的祭司的职分,因此代祷为我们独有的职事和责任,藉着代祷来服侍教会、肢体,参与神国度的拓展计划。

让我们进入分享代祷者的职责与生命:

(一) 代祷乃是

(a) 上主的同工,实践祭司的责任。

责任有三:

  1. 让信靠主的人知道上主在我们当中与我们同住。
  2. ‚他施行拯救,将我们由为奴之地释放出来,由罪恶中拯救出来,脱离一切罪的捆绑。
  3. ƒ唯独上主是神,再没有其他是神了。

由来7:24-25告诉我们这大祭司主耶稣四大特点:

  1. Œ永远长存的
  2. 职任长久不更换
  3. Ž能拯救到底
  4. 替世人代求

成为代祷者,我们乃是学习作祭司的职责,最主要乃是替世人代求。

由出17:8-13,我们是实际参与在当事人当中,与他同心一同的邀请上主与我们同争战,正如摩西、户珥及亚伦参与约书亚与亚玛利人争战一样。我们是与上主共赴战场。

(b) 代祷者有两大的权柄与能力

b.1 对内 太16:19; 18:18-20

  • 是作释放的工作,我们常被太多的内与外的事件或因素而捆绑了我们的心灵与思想,导致我们无法发挥我们的天赋,也是上主给 我们的恩赐。

b.2 对外 太16:19; 18:18-20

  • 上主也赐权柄与能力,让我们可以捆绑灵界中的恶者,叫它离开及回到它原有之处。因为上主的儿女必定在上主的真理里得释放及得自由。我们更感谢主他所赐于代祷者的权柄与能力是包括了在天上也在地上的。我们必定要好好的操练这权柄。

(c) 一种爱与关怀的服事的职分

c.1 帖前1:2-4

  • 一位代祷者是带出爱与关怀的言语及信息,更是流露出信、望与爱的鼓励(帖前1:3)。领受者必定得着极大的激发与安慰。

c.2 帖前3:11-12

  • 爱非分离,乃是在灵里藉着代祷合而为一,这爱也是会成长的,由彼此相爱到爱众人的心。

c.3 腓1:3-11

  • 藉着代祷流露出爱与关怀的心能灌溉人的心田,使人在心志与理性上多而又多,也结出仁义的果子,荣耀归于上主。

(二) 代祷者应注意的原则

2.1 约15:7与上主团契

  • 我们要生活在主的里面,他也在我们的里面。如此的关系,我们的代祷乃是由上主那里供应的能力与异象,才能直接帮助人,保持与上主的亲近与关系是首要任务。

2.2 罗6:12-14在恩典之下非在律法之下

  • 代祷者主要是要将自己献给上主,作义的器具,非给罪作不义的器具。
  • 注意我们的生命如何,我们所结的果实也如何。让我们活在主的恩典之下,非律法之下。

2.3 罗8:26-27靠圣灵代求

  • 代祷者非依靠个人的智慧、能力与经验,乃是完全靠圣灵的大能力,如此我们才能知道怎样为人代祷。

2.4 提后3:16-17靠上主的话宣告

  • 代祷者的言语非以个人的话语来传讲或宣告乃是以上主的言语为主干为根据。如此才能带出更大的力量与智慧。

2.5 来4:14-16同理心

  • 代祷者必定要有同理心,如果没有,所做的是短暂或是外在。我们必定要学习我们的主之心态,有怜恤及赐恩惠,如此,我们为他人代祷才能达到当事人的心境与内在的真正需要。

2.6 赛55:8-9以上主的意念为最高

  • 为别人代祷,非以个人的观点或主观的看到而决定,乃是要以上主的眼光来看一切。因为他的意念高过我们的意念,他的道路也高过我们的道路。按上主的意念来为人代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们必须守的。参阅太26:36-39。

2.7 腓4:6-7感恩与赞美

  • 在祷告中,由圣经的教导让我们看到不能少有的有两件:感恩与赞美。因此,身为代祷者无论是美善或痛苦之事,我们仍然不要忘记谢恩与赞美,正如约伯说:“收与赐都是由上主而来。”

结论

既然代祷是如此重要与一些重要的原则必要遵守,我们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逃脱说我不是代祷者。因此,我们唯一的一件要做就是拒绝,乃是回应好好的操练我们代祷的身份、职责与生命。

  • 提高警惕的心—培养警觉性(彼前5:8)
  • 坚定不移的心(西2:6-7)
    相信上主赐给我们的身份、权柄与能力
  • 忠心顺服(来5:7-9)
  • 有守纪律的生活(提前4:8)

我们是与属世的争战,因此一定要成为精兵。

预告(5/7/15)

题目:团契—有“交”也有“通”
经文:出26:4, 6, 10; 28:7; 腓3:7-21